2023-12-04
承接、取消和下放職權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據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續措施 | 備注 | ||
| 外部 管理 事項 |
內部 管理 事項 | ||||||
| 1 |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條: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
| 2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學時收費標準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
| 3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學時收費標準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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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許可、道路運輸證發放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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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
| 6 |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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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6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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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構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
| 9 |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構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二)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相關證明。網絡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備案。 | |||
| 10 | 向社會公布已許可、備案的經營者名單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二)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相關證明。網絡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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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4
承接、取消和下放職權事項清單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承接、取消和下放的依據或理由 | 承接、取消和下放后續措施 | 備注 | ||
| 外部 管理 事項 |
內部 管理 事項 | ||||||
| 1 |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條: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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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學時收費標準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
| 3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學時收費標準備案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和毗鄰縣行政區域間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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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許可、道路運輸證發放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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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
| 6 |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及許可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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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6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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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構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
| 9 |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機構備案及備案事項變更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二)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相關證明。網絡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備案。 | |||
| 10 | 向社會公布已許可、備案的經營者名單 | √ |
1.承接√? 2.取消? 3.下放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制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二)與網絡平臺簽訂的合作協議或者相關證明。網絡平臺由班車客運經營者自營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班車客運定制服務信息表》記載信息發生變更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重新備案。 | |||